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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八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。公开招标发包的,其造价的约定,须遵守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。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,及时拨付工程款项。【释义】本条是关于建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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